(2015)大执字第3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高婷��与北京石草溪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婷婷,北京石草溪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018号申请执行人高婷婷,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石草溪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114959),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六街88号院3号楼八层909室。法定代表人律嵩,总经理。高婷婷与北京石草溪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草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5)第21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力。高婷婷于2015年5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草溪公司给付工资6940.15元。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石草溪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石草溪公司名下有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石草溪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高婷婷申请执行的案款6940.15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高婷婷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石草溪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石草溪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5)第218号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高婷婷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石草溪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石草溪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鑫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