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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占雄与被告孙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陈占雄,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告孙沁,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占雄与被告孙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占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黄邦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魏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