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二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二初字第00659号原告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宗毅,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素艳,系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建正,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汉族,1981年4月17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现住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需要补充新证据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茜人民陪审员 田鑫人民陪审员 陈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