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牟执字第1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程相霜申请执行朱老路、郭军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相雷,朱老路,郭军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牟执字第1217-3号申请执行人程相雷,男,1986年2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登封市。被执行人朱老路,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郭军玲,女,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牟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朱老路、郭军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老路、郭军玲在2012年12月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程相雷借款2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28.50元、保全费1500元,并交纳执行费2957.43元,但被执行人朱老路、郭军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老路、郭军玲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老路、郭军玲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谦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铭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