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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梅高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梅高生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31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186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7535-2。负责人吴在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平(系特别授权)、江小艳,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高生,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告梅高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秀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艾星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