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邓某某等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刑初字第288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赖某某,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赖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邓某某在上杭县湖洋镇湖洋村非法经营“六合彩”,接受谢某某、林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280000元,后于2014年5月以后将其中的70268元转报给被告人赖某某。两被告人从中非法获利。公诉机关为支持指控向本院提交了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报码单等书证;证人谢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某某、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邓某某、赖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指控的数额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邓某某在上杭县湖洋镇湖洋村非法经营“六合彩”,接受谢某某、林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280000元,后于2014年5月以后将其中的70268元转报给被告人赖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报码单等书证;证人谢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某某、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部分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赖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赖某某提出起诉指控的数额有异议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其记录的六合彩报码单,能与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两被告人之间的通话记录查询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数额。故被告人赖某某的该点辩解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被告人邓某某、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缴人民币30000元,剩余罚金人民币3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被告人赖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交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智钦人民陪审员 李健昌人民陪审员 吕伟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邱耀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