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沈阳恒隆地产有限公司与赵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恒隆地产有限公司,赵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425号原告:沈阳恒隆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姚永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晶,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首鹏,该公司员工。被告:赵蕾。委托代理人:王宏宇,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车佳影,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恒隆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皮晓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畅、人民陪审员张玉华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恒隆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5元,由原告沈阳恒隆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皮晓赛代理审判员 王 畅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