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邱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516号原告: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唐合花,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居民。原告邱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邱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原被告以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范学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