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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邱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516号原告: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唐合花,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居民。原告邱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邱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原被告以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范学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