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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民初字第3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郭振光与王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光,王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3174号原告郭振光,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被告王金龙(又名王斌),男,44岁,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原告郭振光诉被告王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振光诉称:2013年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购买葵花欠款157500元,并写下欠条,约定2014年2月29日还清,后被告分二次给付原告47500元,下欠葵花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无法向被告送达,所提供电话亦无法联系,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振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实际收取1250元退还原告郭振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翟娜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