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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文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徐文波,男,生于1983年11月25日,汉族,大学本科,住宁强县燕子砭镇社区居委会***号,宁强县燕子砭镇初级中学教师,身份证号码:6123261983********。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住所地: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羌州路中段。负责人李铭,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徐文波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83081.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赔偿徐文波83081.5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