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万诗育与连明泉、连东龙、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泉州市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诗育,连明泉,连东龙,泉州市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万诗育,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连明泉,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连东龙,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泉州市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法定代表人连明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代表人史明安,该分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组织机构代码109261087-7。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终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连明泉、连东龙、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泉州市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连明泉、连东龙、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泉州市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王木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瑞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