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3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卓花秀与厦门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283号原告卓花秀,女,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唐晓佳,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A102室。法定代表人赖树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卓花秀与被告厦门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花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花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卓花秀负担。审判员 吕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蕾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