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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云海与尹雷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海,尹雷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李云海。被执行人:尹雷激。申请执行人李云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01217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0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雷激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祥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李云海,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巢湖路233号4幢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6103301014。被执行人:尹雷激,男,1968年2月4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和平路63弄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802045212。申请执行人李云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01217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0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雷激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桢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陈祥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