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0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邱某与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02145号原告邱某,;。委托代理人金培付、陈连兵,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颜某甲,;。法定监护人颜某乙,;。委托代理人李克生,;。原告邱某与被告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9日、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及委托代理人金培付、陈连兵,被告颜某甲的法定监护人颜某乙和委托代理人李克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方隐瞒婚前患有××史。2014年3月,原告向原新浦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判决以后,原、被告婚姻状况依旧,自2014年1月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颜某甲辩称,被告在2014年1月19日举行婚礼后,于2月4日就回了娘家。被告回家后,父母发现被告精神恍惚,答非所问,并先后带被告到灌云××防治医院、南京脑科医院诊断,目前患有××。现被告生活需要人照顾,一个人不能单独外出。原、被告是住在同一个村的前后排邻居,不存在××史。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因被告患有××,2014年3月,原告向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被告家人带被告治病,原、被告关系依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诉讼中,原告父亲申请本院对原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确认。2015年3月23日,本院做出判决:宣告颜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颜某乙为颜某甲的监护人。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4)新民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书、(2015)新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医药费收费收据、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由于被告身患××,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目前正在积极治疗中。从双方婚姻的现状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邱某和被告颜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颜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萍萍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以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到支付其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