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正林与上诉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正林,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正林,男,汉族,1979年3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福权,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华,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玉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涛,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增强,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正林因与上诉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5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正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46元及上诉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59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毕传武审判员 王育红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慧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