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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根业与胡永熙、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1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永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根业。原审被告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郸城县。法定代表人李锦,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河南郸城财鑫实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郸城县。法定代表人田汉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郸城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郸城县。法定代表人仵树仁,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李锦。原审被告田汉民。原审被告仵树仁。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胡永熙与被上诉人王根业、原审被告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财鑫实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锦、田汉民、仵树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上诉人胡永熙经通知逾期未向本院全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根义审 判 员  李 兵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伟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