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边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边民初字第409号原告陈某某,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钧代理审判员 邛莫木共人民陪审员 周 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吉觉尔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