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03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孟菲菲与李永胜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菲菲,李永胜,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3108号申请人孟菲菲,女,1983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永胜,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海燕,女,1968年1月26日出生。申请人孟菲菲与被执行人李永胜、王海燕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方正执字0073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给付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方正执字00738号执行证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蔡丰利审判员 刘伯军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朝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