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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茌平县嘉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祁长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276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嘉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在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杨立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振,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祁长喜,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茌平县嘉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祁长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0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相关手续,经查各金融和机构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220800元,留取执行费12600元后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商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永涛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