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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种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种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222号原告刘XX,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种XX,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刘XX诉被告种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XX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种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周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人民陪审员 马梅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