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商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李江平与王晓勇、王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平,王晓勇,王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551号原告:李江平。委托代理人:赵卫俊,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勇。被告:王丽君。原告李江平为与被告王晓勇、王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李江平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并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好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