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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鹿执民字第4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池素贞与苏灵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池素贞,苏灵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执民字第4818号申请执行人池素贞。被执行人苏灵芝。申请执行人池素贞与被执行人苏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8月14日作出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2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灵芝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苏灵芝持有温州原创力服饰有限公司的股权,因该公司已吊销,故该股权暂无法处置,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苏灵芝发起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苏灵芝已被列入最高院的失信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苏灵芝的护照予以作废。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9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5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灵芝名下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鹿执民字第48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益民审判员  苏 惺审判员  沈文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超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