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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县民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伊犁巴亚夏提叶然彩钢厂与马玉努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巴亚夏提叶然彩钢厂,马玉努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县民初字第2319号原告:伊犁巴亚夏提叶然彩钢厂。法定代表人:努尔买买提,伊犁巴亚夏提叶然彩钢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拜合提亚尔,伊犁巴亚夏提叶然彩钢厂办事员,特别授权。被告:马玉努斯,男,回族,1959年7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巴亚夏提叶然彩钢厂诉被告马玉努斯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给原告伊犁巴亚夏提叶然彩钢厂通知在7日内交案件诉讼费。原告伊犁巴亚夏提叶然彩钢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2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努拉合买提·买买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力木江&mi ddot;加帕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