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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788号何少贞与陈鸿坤,胡基成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何少贞,女,汉族,1951年1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陈鸿坤,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胡基成,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关于何少贞与陈鸿坤、胡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塘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鸿坤、胡基成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鸿坤、胡基成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欠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6392元和执行费12564元。以上合计1028956元(不含逾期履行期间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胡基成银行存款2179.87元,已作本案执行费退付。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了解,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陈鸿坤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向上述执行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函请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款予以分配。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7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华林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伙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