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茂椿、蔡梅花与王德林、焦翠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椿,蔡梅花,王德林,焦翠英,王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周茂椿,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委托代理人蔡梅花,女。原告蔡梅花,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王德林,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焦翠英,女,196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王彬,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周茂椿、蔡梅花与被告王德林、焦翠英、王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王彬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 霞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