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艺、杨帆、刘静、陈娜、张凤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艺,杨帆,刘静,陈娜,张凤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主审人:打印份数:8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943号原告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佟宝仓,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娇,现住沈阳市1。委托代理人冯娇阳,现住沈阳市。被告杨艺,,现住辽中县。被告杨帆,现住长滩镇。被告刘静,现住长滩镇。被告陈娜,现住长滩镇。被告张凤兰,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艺、杨帆、刘静、陈娜、张凤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免交。审判员 张文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