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立一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陈景光请求撤销灯塔市政府改架高压线的非法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一行初字第3号起诉人:陈景光,男,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灯塔市烟台街道繁荣街繁荣小区8-4-601号。2015年5月5日以来,陈景光陆续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灯塔市政府改架高压线的非法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经审查,2009年2月19日灯塔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灯塔市葛西河开发建设指挥部。2012年2月1日,灯塔市葛西河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签订了《灯塔市葛西河地区电力线路迁改协议》,协议规定,迁改线路需办理的规划手续、动迁、征占地、环评、线路通道清理等工作全部由灯塔市葛西河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改迁线路等施工工作由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负责。本院认为,现起诉人陈景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灯塔市政府改架高压线的非法行为,依照协议规定,改迁线路行为均由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负责,故起诉人陈景光诉请主体不符,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景光的起诉,本案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张欣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