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何猛、王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猛,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何猛。被执行人王鑫。申请执行人何猛与被执行人王鑫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景民一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2797.6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景民一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铁锁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