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雪梅与许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雪梅,许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204号申请人张雪梅,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许科,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张雪梅因与被申请人许科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权利人为被申请人许科的位于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号,房权证通江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02号,房权证通江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对登记权利人为被申请人许科的位于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04号,房权证通江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对登记权利人为被申请人许科的位于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05号,房权证通江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对登记权利人为被申请人许科的位于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06号,房权证通江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均为3年,从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银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