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秦玉莲与窦永强、许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莲,窦永强,许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2011号原告:秦玉莲,女,1967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军,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永强,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被告:许静,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原告秦玉莲诉被告窦永强、许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材料,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何媛、审判员王学忠与人民陪审员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何媛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王学忠主审本案。审 判 长 何 媛审 判 员 王学忠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馨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