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少刑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诉王甜甜、赵刚强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XX,赵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少刑终字第92号原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女,1983年07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西华县西华营镇毛桥行政村毛桥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1月6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周口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X,曾用名强子,男,1985年08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东夏镇赵寨行政村赵寨村,现住西华县电器厂家属院*单元*楼*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1月6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西华县看守所。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XX、赵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西少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XX、赵XX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XX、赵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赵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XX、赵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XX、赵XX撤回上诉。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少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万廷审判员  庞 巍审判员  杜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