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北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武兴与屈会来、谷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兴,屈会来,谷明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北初字第00221号原告李武兴,男,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被告屈会来,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被告谷明霞,女,汉族,1968年6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武兴与被告屈会来、谷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谷明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武兴撤回对被告谷明霞的起诉。代审判员 张翠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时振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