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正余与车永杰、李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张某某,男,195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乡乱柴沟村民委员会后乱柴沟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610627195008140550。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甘泉县幸福区。被告车某某,男,汉族,住甘泉县幸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车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乔文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峁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