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0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行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979号原告行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瞿龙,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向东,男,汉族,系被告之父。原告行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娟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行某及委托代理人瞿龙,被告之委托代理人马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行某诉称,原被告在2012年9月自由恋爱认识,2014年2月10日在新城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生活中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沉迷于玩游戏,经常因此争吵,原告多次劝告无效,2014年10月初分房居住。2014年10月底被告出黄疸,2014年11月到西安市新城区北方医院住院治疗,据了解是MDS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被告的具体病情一直未告诉原告。2014年底,被告出院回家两个星期,经常发脾气与原告争吵,被告经常以死威胁,情绪特别不稳定。2015年春节后双方分居,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感情已经名存实亡,原告维持这段感情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双方是2012年7月中旬通过微信相识,经过一年多的恋爱,于2014年2月10登记结婚。二人共同设计新房,婚后相亲相爱。婚礼结束后一起去马尔代夫旅游,感情一直很好。2014年11月被告被查出患有MDS疾病在家中修养。2015年2月底,病情加重,得知病情已经转成急性白血病,需要化疗。在妻子行某不断的安慰和支持下,被告坚持化疗,病情已经稳定,治疗效果非常好。故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良好,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行某与被告马某某自由恋爱相识,201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感情尚可,2014年11月被告被查出患有MDS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2015年2月被告病情加重,经陕西省人民医院确诊为急性髓细胞白血病,目前仍在化疗中。2015年7月原告行某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陕西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患病之后原告也多有照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双方应共同面对困难和挑战,一起维护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加强交流,相互包容、相互体谅,努力改善家庭关系,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共同维护家庭和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行某要求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行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茵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