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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彭君乔与谢海涵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君乔,谢海涵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保字第86号申请人彭君乔(曾用名彭军桥)。被申请人谢海涵。申请人彭君乔以与被申请人谢海涵发生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谢海涵在湖南中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河西安置房工程项目款1500000元;申请人彭君乔自愿以车牌号为湘N×××××大众小型客车作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彭南京自愿以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一套、刘发江自愿以证号为怀房权证河第×××××号房屋一套为申请人彭君乔申请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彭君乔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冻结被申请人谢海涵在湖南中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河西安置房工程项目款150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彭君乔车牌号为湘N×××××大众小型客车一辆;三、查封彭南京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一套;四、查封刘发江证号为怀房权证河第×××××号房屋一套。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本次查封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向志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