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荣胜与被告王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胜,王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518号原告:李荣胜,男。委托代理人:郭紫葳、朱水明,系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生,男。本院受理了原告李荣胜与被告王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荣胜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木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明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