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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荣胜与被告王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胜,王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518号原告:李荣胜,男。委托代理人:郭紫葳、朱水明,系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生,男。本院受理了原告李荣胜与被告王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荣胜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木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明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