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立行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秀生与经贸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冀立行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秀生。上诉人陈秀生因诉玉田县人民政府、玉田县雅鸿桥镇人民政府、玉田县公安局要求确认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精神损害费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行他立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秀生上诉称,县、乡两级政府,公安局三家工作人员,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陈秀生的起诉材料依法属于当事人陈述,属于证据种类,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与新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指示相违背。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应一律接受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认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行为违法,判令给其恢复名誉,赔偿各种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费。本院认为,陈秀生所诉行为涉及信访事由,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陈秀生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爱民代理审判员张志刚代理审判员张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崔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