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中民终字第1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信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信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谷瑶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0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信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甲1号A座104室。法定代表人高晓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欢欢,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飘,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谷瑶,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信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谷瑶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0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海荣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杨田、法官孙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信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信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北京信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0232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北京信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已交纳),由谷瑶负担11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谷瑶负担1150元(已交纳),由北京信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  海  荣代理审判员 孙     妍代理审判员 刘  杨  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欣书记员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