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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行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卢秀明与周建明、陈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秀明,周建明,陈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行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卢秀明,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周建明,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陈美英,女,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卢秀明与被执行人周建明、陈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6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秀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建明、陈美英偿还申请执行人20万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周建明、陈美英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建明、陈美英在福清区域内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建明名下有若干存款账户,本院已经依法冻结并扣划36419.89元,该款项已经与另案按比例分配,申请人卢秀明已经领取13537.96元。经向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美英名下有若干存款账户,但余额不足扣划。经向兴业银行、平安银行福州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美英无开户信息。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建明名下有两套安置公寓,已经依法查封。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决定,将周建明、陈美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建明、陈美英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卢秀明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证据、线索,经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61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毓审判员 林小琴审判员 李述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