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轩宇与周旭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周轩宇,无业。被执行人周旭,农民。申请执行人周轩宇与被执行人周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安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合计28880.6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旭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8880.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