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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管民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素银与卜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银,卜长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512号原告张素银,无业。被告卜长银,无业。原告张素银与被告卜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素银、被告卜长银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张素银诉称,2015年初,原、被告相识并交友。2015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以急需用钱周转为由,向原告借用信用卡,后被告陆续从原告的信用卡中透支了5万元,后原告索回了信用卡。但被告没有归还信用卡中透支的款项,原告被迫归还了该透支款。2015年7月12日,经原告催促被告还款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事后一直不予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卜长银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这笔钱我个人只用了24000元,我与原告两人共同花费13000元,还有13000元是原告个人花费的。借条是我出具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以急需用钱周转向原告借钱,原告遂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被告,被告陆续从原告的信用卡中透支了5万元,后原告索回了信用卡。但被告一直未予归还信用卡中透支的款项。2015年7月12日,经原告催促被告还款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借条载明“本人卜长银欠张素银伍万元整每月还信用卡最底额度,还清为止。/欠信用卡卜长银/2015.7.12”,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偿还该笔款项,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借条、银行流水、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张素银系债权人,被告卜长银系债务人,原告张素银要求被告卜长银履行给付义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卜长银辩称其个人只花费了24000元及与原告张素银共同花费1300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中,原告张素银对利息保留诉权另案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卜长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素银支付人民币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卜长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