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五家渠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马彩芳、马吉花、买小兰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家渠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彩芳,马吉花,买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110号申请人五家渠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长安东街劳动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韩建国。被执行人马彩芳,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吉花,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买小兰,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申请人五家渠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彩芳、马吉花、买小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五家渠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马彩芳、马吉花、买小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0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五家渠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王更旭审判员 许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