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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714号原告吕某,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某,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芸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