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714号原告吕某,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某,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芸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