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振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张振燕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卫国,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振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振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 吕 静审 判 员 : 高 勇人民陪审员 :何金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