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郑尚弼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3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尚弼,男,194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XX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兴桥,该局法规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军,该局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郑尚弼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1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尚弼申请再审称,郑尚弼要求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公开的“重庆市永荣矿业有限公司总医院为郑尚弼填写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职)申报表》”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其所持有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职)申报表》与其要求公开的《申报表》不是同一份申报表;郑尚弼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市人社局制作或获取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为郑尚弼申报退休时填写的郑尚弼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市人社局应当公开此审批表,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依法进入再审。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提交意见。本院认为,郑尚弼2011年9月24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2007年4月重庆市永荣矿业有限公司为郑尚弼申报退休时填写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因郑尚弼并未向市人社局申请公开“重庆市永荣矿业有限公司总医院为郑尚弼填写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职)申报表》”,且该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内容,故市人社局未向郑尚弼公开该政府信息并无不当。对于郑尚弼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人社局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其进行了回复,告知其向原单位反映。郑尚弼认为市人社局制作或获取了重庆市永荣矿业有限公司为其申报退休时填写的郑尚弼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却未举示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郑尚弼认为市人社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郑尚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尚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永铭代理审判员 许 鹏代理审判员 王 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其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