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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付亚辉与王国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亚辉,王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193号原告付亚辉,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被告王国良,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预登记受理原告付亚辉诉被告王国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付亚辉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亚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亚辉撤回起诉。审判员  申同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东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