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国安与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安,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周国安,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金阳县。委托代理人马骁,系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文竹街文竹大厦1单元5-B(市教育局内)。法定代表人房素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昌华,系四川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黄璐,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系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四川省西昌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安诉被告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安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857.00元,由原告周国安负担。审 判 长 马 英审 判 员 牛 丹人民陪审员 付光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