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滕州市科达旋转接头有限公司与沈伟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科达旋转接头有限公司,沈伟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454号原告滕州市科达旋转接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北环路冯河农场北(市银河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士平,总经理。担保人张士平,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北辛办事处沈庄村119号,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6105231253。被告沈伟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科达旋转接头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伟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50189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滕州市科达旋转接头有限公司自愿以本单位名下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担保人张士平自愿以本人名下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和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科达旋转接头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滕州市科达旋转接头有限公司、担保人张士平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沈伟江的银行存款50189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滕州市科达旋转接头有限公司名下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张士平名下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四、查封担保人张士平名下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