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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与鲁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617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辛仁堂,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鲁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1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5)10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5月16日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5)10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擅自占用谷城县茨河镇后庄村3组新建房屋为由,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5)10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5)10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杨 平审 判 员  陈会军人民陪审员  黄明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