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立审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杨逵拆迁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呈立审字第20号起诉人杨逵,男,194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住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明通巷*号,现住昆明市盘龙区席子营二区**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5301031947********。本院于2015年9月9日收到起诉人杨逵起诉被告昆明市呈贡区拆迁管理局拆迁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起诉状,经本院一次性补正告知起诉人杨逵补正诉状和材料后,起诉人杨逵在指定期限内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补正材料。起诉人杨逵起诉称:1994年6月13日原告和呈贡县吴家营乡雨花办事处签订呈贡县雨花橡胶厂承包合同书,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投资建设雨花橡胶厂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的房屋959.05平方米和相配套的附属设施,1995年2月8日昆明市呈贡县审计事务所企业注册资金核验证明书核验证明:原告在雨花橡胶厂固定资产的投资是55万元。被告在原告不知情、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拆除了雨花橡胶厂所有的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并已无法返还原告的原有财产。2010年9月1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民三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谁投资,谁拥有”原则判定:诉争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投资人为杨逵。确定了原告拥有呈贡县雨花橡胶厂的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根据上述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前已经执行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昆政办(2009)53号的通知】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和被告编制的【房产估价报告】所确定的959.05平方米房屋面积和所确定没涉及的附属设施��造成了经济损失人民币199488元,且被告还应补偿原告由于历年物价上涨因素,造成五年的损失人民币71815.68元。起诉人杨逵向本院起诉并请求:一、确认被告拆除呈贡县雨花橡胶厂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违法。二、判令被告产权一对一的赔还原告房屋959.05平方米。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附属设施损失人民币199488元。四、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因物价上涨因素五年的损失人民币71815元。五、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杨逵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已在生效的(2009)呈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2009)呈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0)昆民三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中予以判决,故起诉人杨逵在本案中的起诉属重复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逵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司马衍审判员 张 琼审判员 尹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昌柯辛 来自: